龐某家住韶山市某村,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,遂雇請了沈某承接該工程,沈某又雇用劉某提供勞務,兩人口頭商議工資為260元/天。第二天上午,沈某與劉某一同來到龐某家中做事,中午在龐某家用餐。龐某提供了酒水,劉某與龐某均有飲酒,沈某未飲酒。餐畢,劉某又至其熟人龐某鄰居家,在其招待下飲酒。下午開工后,劉某在移動腳手架時,不慎從一樓平頂上摔落,被送到韶山市人民醫院治療,住院28天。經診斷,劉某所受傷為:壓縮性骨折、多發性肋骨骨折胸腔積液肺部感染、腦外傷雙側額顳頂部硬膜下積液腦震蕩、左眼損傷等,傷情評定為二個九級傷殘。經認定,劉某此次事故醫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.73萬元。他向龐某和沈某索賠,多次協商無果,于是將兩人起訴至法院。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本案中,原告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有風險防范意識,謹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務,其在工作前飲酒,在工作時未能小心謹慎作業、注意自身安全,因而不慎摔落受傷,其自身存在過錯,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。被告沈某雇請原告劉某為龐某家做屋面防水,工作中原告劉某摔傷,被告沈某用餐時未制止劉某飲酒,且用工場地無防護,未盡到安全防護責任,存在一定過錯,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被告龐某作為房主在提供中餐時準備酒水,并與原告劉某同飲,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。根據案件發生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,法院酌情確定原告劉某自負60%的責任,被告沈某承擔25%的責任,被告龐某承擔15%的責任。遂判決由被告沈某賠償6.43萬元;由被告龐某賠償3.86萬元;余款由劉某自行承擔。從事農村建房活動的大部分是農民施工隊,他們大多缺乏建筑資質,缺乏應有的從業培訓,普遍存在忽視安全的問題。而建筑行業本身是具有較高風險的工作,現實生活中,不少房主感到無法理解,覺得雇工是專業人士,他們應熟悉操作過程和風險,房主給雇工報酬,雇工理應承擔風險。其實不然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作了明確規定:“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”。本案中,原告劉某作為成年人且多年從事建筑行業工作,對其自身安全有注意義務,但其在工作中疏忽大意,特別是喝酒后繼續在建筑工地從事高危勞動,對其受損的損害結果存在較大的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原告劉某受雇于被告沈某,接受沈某安排和指示,雙方形成勞務關系。沈某在勞務關系中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、指揮者、監督者和風險的防控者,未加強對提供勞務者的安全教育和進行有效管理,未制止其飲酒,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,負有疏于管理的責任,對原告劉某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房主龐某對維修工人熱情招待,但作為“請吃者”要具有風險意識,注意請吃的對象、時間和場合,對那些從事高危作業的工人請吃后要做好勸導工作,不能讓他們酒后作業。